時間:2013-11-09 編輯整理:早檢測網 來源:早檢測網
近年來,我國學術不端現(xiàn)象不斷滋生蔓延,不僅破壞了我國的科研環(huán)境和科研人員的整體形象,而且也影響了創(chuàng)新型國家的建設。雖然國家有關部門和科研機構近年來制定了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部門規(guī)章和相關處理辦法,但是,這些規(guī)章或辦法并沒有達到其應有的防治效果,學術不端現(xiàn)象仍屢禁不絕。為此,有必要從行政法律的角度強化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規(guī)制,實現(xiàn)學術道德和學術法治的雙重規(guī)制。
由于學術研究能夠給人們帶來榮譽和金錢,學術不端便有了可能。美國早在1989年就開始關注學術不端及其治理問題,并將學術不端界定為: 在建議、進行或報告研究時發(fā)生的捏造、篡改、剽竊行為,或嚴重背離科學共同體公認規(guī)則的其它行為。
這一定義在我國也得到了認可。如科技部在2007 年試行的《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中指出“違反科學共同體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的行為即為學術活動中不端行為”,并列舉了五種具體的學術不端行為,除了抄襲、剽竊他人成果、捏造篡改科研資料之外,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guī)范也屬于學術不端行為。
近年來我國學術失范、不端乃至學術腐敗的事件不斷出現(xiàn),這一方面意味著學術不端已經成為非常普遍、非常嚴重的現(xiàn)象,另一方面也意味著人們面對學術不端現(xiàn)象已近乎無可奈何。
在法治社會,針對日益滋生蔓延的學術不端行為,必須采取措施、進行改革,建立一套規(guī)范的學術機制,以法治法律的力度從根本上遏制學術不端行為。
早在2004年教育部就出臺了《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guī)范( 試行) 》。該文件列舉了在學術引文、成果、評價中的不端行為,同時其規(guī)制的范圍基本限于哲學社會科學領域,預期的效果并未實現(xiàn)。后來教育部又出臺了《學術規(guī)范與學風建設實施細則》和《關于懲處學術不端行為的若干意見》,但仍未突破立法層次較低、規(guī)范性不強等瓶頸??萍疾吭?006年11月頒發(fā)了《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 試行) 》,成立了科技部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負責科研誠信建設的日常工作,并開通了舉報電話和網上舉報郵箱。并規(guī)定了警告; 通報批評; 責令其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定期審查; 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參與項目承擔單位承擔或組織的科研活動; 記過; 降職; 解職; 解聘、辭退或開除等處罰措施。2007年科技部聯(lián)合教育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中國科學技術協(xié)會等部門( 以下簡稱“六部門”) ,建立科研誠信建設聯(lián)席會議制度。從制度建設、宣傳、落實監(jiān)督等方面合力推動科研道德建設,并通過科技管理改革、部門聯(lián)席會議溝通機制等措施加以落實。
在高等院校中,清華大學校務會議早在2003 年底就通過了《清華大學關于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暫行辦法( 試行) 》等,對于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程序制定了系統(tǒng)辦法,具體操作是校學位委員會或院系學位委員會在接到舉報后,與被舉報人所屬單位負責人協(xié)商。確有嫌疑的,即啟動調查,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調查小組,經過初步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將進一步調查并形成報告。校學位委員會根據(jù)報告進行討論,形成處理意見并交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執(zhí)行。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降職、開除等。
學術不端的防治既涉及到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也涉及到自主管理權越來越明顯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主體的多樣性、管理內容的專業(yè)性、復雜性決定了國家應當有一個較為統(tǒng)一的規(guī)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治理學術不端,以防止管理主體各自為政、各行其是,甚至“內部消化”,不了了之。然而,我國至今并未出臺專門治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2008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第五十五條也只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即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guī)范,恪守職業(yè)道道,誠實守信; 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缺少一部基礎性、統(tǒng)率性的法律規(guī)范是我們現(xiàn)階段治理效果不明顯的重要原因。因為一是各部門的規(guī)章、規(guī)定適用范圍狹窄各異,不利于全面打擊學術不端行為; 二是各部門的規(guī)章、規(guī)定存在交叉重合之處,難以統(tǒng)一適用,而且部門法之間權利厘定不清,調整范圍含混。例如“西安交通大學原教授李連生學術造假案”,在2005年西安交通大學幾名教授就向學校和相關主管本門反映李連生的學術造假行為,并給出了確鑿的證據(jù),但結果卻是幾位老教授被李連生以侵犯民譽權告上法庭。這當中就存在著學術不端行為整治與民事法律混淆的情況,需要一部位階層次較高的法律規(guī)范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誠然,對于學術不端行為的規(guī)制有一個逐步探索、不斷發(fā)展的過程。20世紀80年代之前,美國對學術不端行為并未重視,科學家認為學術自律和學術自治的自我監(jiān)管機制能發(fā)現(xiàn)并妥善處理錯誤和欺騙行為,無需制定相關的政策和程序來處理科研不端行為。但是,隨著科研或學術不端行為的日益滋生蔓延,國家和公眾的認識都發(fā)生了轉變,通過行政立法規(guī)制學術不端行為得到了體現(xiàn), 1985年制定了《健康研究附加法案》,并于1986年和1987年公布了處理科研不端行為的條例。
雖然教育部早在2004 年就出臺了規(guī)范學術行為的紅頭文件,但它只是一個自律準則,并未規(guī)定相應的懲罰措施?!傲块T”的規(guī)定以及地方科技、教育等主管部門和高等院校關于防治學術不端的紅頭文件規(guī)定的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措施,過多強調內部自查的處理機制,在現(xiàn)實中容易受行政權力的掣肘,一些處于學校和學院領導崗位的人員在實施了學術不端行為后,其查處的難度很大,這也為學術腐敗的滋生造成了可乘之機。例如2006年原清華大學醫(yī)學院院長助理劉輝因在其提供的個人簡歷、學術成果材料中存在嚴重失實、侵犯他人學術成果等,而被撤銷教授職務。但是最初將此事曝光的卻是來自網絡輿論壓力而非內部自查機制??梢哉f,“科學欺詐行為事件既反映了科學界內部科學家自律與職業(yè)倫理規(guī)范的開始失效,又因科學純潔性、科學威信缺損而受到媒體大眾的密切關注。”就我國現(xiàn)有的學術不端治理措施來看,也明顯乏力。2006年轟動科技界的“漢芯造假案”的處理結果就是撤銷當事人行政職務及相關榮譽稱號、追繳相應撥款和經費等,對于其騙取巨額科研經費的行為并未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同時期的韓國“黃禹錫案”當事人卻因學術造假騙取科研經費不僅受到了行政處罰,還受到了刑事制裁。正因為對于學術不端的制裁不夠嚴厲,加之查處的過程中又容易受人為因素影響,所以,違法成本不高,從而使得一些科研人員鋌而走險,從項目申報到項目實施,采取捏造、篡改、侵占他人成果等手段,實施學術不端行為。
目前,對學術不端行為的國家級查處機構主要是科技部、教育部、中國科協(xié)等部門,為了加強各部門在治理學術不端行為建設科研誠信方面的聯(lián)系, 2007年由科技部等六部門建立了科研誠信聯(lián)席會議制度。但這仍未改變部門調查的局限性,例如,對于科研人員在教育部門主管的科研項目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自行查處,缺乏一個綜合性、協(xié)調性的機構組建聯(lián)合調查組,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全方位的調查處理。也正是因為缺乏多部門聯(lián)動查處學術不端的機制,在學術不端的治理上難以形成一盤棋的格局,有的系統(tǒng)或單位科研誠信和懲戒制度比較嚴格,而有的地區(qū)或部門則對學術不端比較寬容。考察國外學術不端行為治理情況,可以發(fā)現(xiàn),很多國家都設立了專門性的學術不端懲治機構。例如,美國、丹麥、芬蘭、挪威和波蘭政府成立了專門的官方管理機構; 澳大利亞、德國、加拿大、英國、日本和韓國則由學術機構或基金會設立了相應的管理部門。
由于當前各國科學資源依然稀缺,而科研活動和科研機構與個人的經濟利益、學術地位等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學術不端行為很難杜絕。僅僅建立管理機構或依靠科技界和科學家本身的自律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科研誠信問題。預防和減少科研不端行為還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做后盾??萍脊芾韺儆谛姓芾淼姆懂?,所以,從行政法律規(guī)制入手,治理學術不端行為尤為必要。
科學研究為什么應該是對欺騙行為免疫的唯一人類活動呢? R·史密斯指出,在管理科學研究的國家中,只有少數(shù)國家──美國、丹麥、挪威、芬蘭、奧地利和澳大利亞擁有一個解決這一問題的協(xié)調系統(tǒng),當不端行為發(fā)生時,其他國家需要一個體系以促進科研誠信以及提供研究、探測、調查和懲罰不端行為。由于我國科學技術事業(yè)起步較晚,對于學術不端行為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目前以道德自律、行業(yè)自律為核心的傳統(tǒng)柔性調控機制仍占主導地位,它已經無法應對層出不窮的學術不端行為??蒲泄芾碜鳛閲倚姓芾淼慕M成部分,在學術不端難以自律的情況下,將其納入行政法律調整的范圍,能夠促使科研工作依法開展,使得學術研究走上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良性循環(huán)軌道。
一方面,我國的科研體制是以國家為主導的,許多重點項目都由國家或有關部門主辦,學術資源也主要由相應的行政機關配置。許多人利用行政權力爭奪學術資源,限制其它科研競爭者。一些兼有管理者身份( 如高校領導、院系負責人以及其他管理者) 的科研人員在申報課題、發(fā)表論文、職稱評審、科研獎項評審等方面占有絕對的優(yōu)勢,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有些學者將這類行為稱之為“學術腐敗行為”,但從本質上來說,學術腐敗行為也應屬于廣義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上,很多具有管理者身份的研究人員,其時間和精力是難以使其精心進行學術研究或者科學研究的,一些學術浮躁、科研不端等現(xiàn)象也難免會滋生。因此,為了防范官和學的不當交易,規(guī)范科研管理權力的運行,有必要通過行政法律規(guī)制,構建良好的科研競爭和學術創(chuàng)新的環(huán)境。
除了規(guī)范科研管理中行政性權力的運行外,統(tǒng)一學術不端治理的法規(guī)也十分必要。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盡管科研不端行為是一個全球性的難題,但應對它的方法卻是零散的?!?3〕據(jù)統(tǒng)計,國家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針對學術不端行為制定的規(guī)章及相關規(guī)定有十幾部之多。但是,眾多的部門規(guī)章及相關規(guī)定并不協(xié)調統(tǒng)一,規(guī)定本身的可操作性也不夠強,這都給學術不端行為的懲戒帶來許多困難。因此,整合現(xiàn)有的學術不端治理的管理資源,加強行政法治,統(tǒng)一懲戒學術不端的法律適用顯得尤為重要。
我們在關注學術不端行為給科研環(huán)境造成惡劣影響、違背科研工作者社會責任的同時,還應當認識到這些不端行為對其他公民或法人知識產權的侵害。例如北京某高校教授王某的著作———《想象的異邦》,與美國人類學家哈維蘭的《當代人類學》( 中譯本) 大約有10萬字的內容幾乎完全相同,但他并未在參考文獻中給予任何說明。這種學術不端行為直接侵犯了著作權合法享有人的利益。雖然我國現(xiàn)有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較為完備,但是它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知識產權糾紛,一般的學術不端行為并不能成為其直接調整對象。當被侵權人也是科研人員時,完全依靠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存在著固有的局限性。尤其是被侵權人自己并未發(fā)現(xiàn)被侵權現(xiàn)象,或者放棄追究知識產權侵權的民事責任時,從民事法律的角度就難以對學術不端或者科研不端行為人以懲戒。所以,在規(guī)范學術不端行為法律規(guī)制的同時,應當拓展行政法律作用的空間,不給知識產權侵權的懲治留下任何盲區(qū)。
面對學術不端行為頻發(fā),嚴重擾亂科研環(huán)境的狀況,政府部門的規(guī)章或紅頭文件已經顯示出其在學術不端監(jiān)管上的不足。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guī)或由人大制定專門的法律應當是我國治理學術不端的發(fā)展方向,這也是許多國家采取的做法,例如美國在1980年國會就實施了《健康研究擴展法案》,后來聯(lián)邦政府又制定了行政法規(guī)( CFR) 。在明確了這一認識之后,還需要確定是由人大直接制定相關法律,還是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等條件成熟了再提請人大立法。2006年11月,科技部以第11號令頒發(fā)了《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 試行) 》,雖然該規(guī)章在調整范圍上只限于對科學技術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者、推薦者、承擔者,在科技規(guī)劃項目上、處罰措施的規(guī)定上也存在著局限性。但是與現(xiàn)階段其它同類規(guī)章或紅頭文件相比,無論是在體系的完整性上還是規(guī)范的可操作性上,都是較為成熟的部門規(guī)章。由于治理學術不端行為需要一個實踐探索的過程,筆者認為,為了穩(wěn)妥起見,治理學術不端的行政立法模式應當是: 以該規(guī)章為基礎,通過修改完善,將其上升至行政法規(guī)的層面,通過實踐,待條件成熟時,再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相關法律。
執(zhí)法主體。設立專門機構治理學術不端行為是國外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國科學基金會( 簡稱NSF) 的監(jiān)察長辦公室( 簡稱OIG) 具體負責NSF 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工作,其具體職責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舉報的受理、NSF 的調查工作以及監(jiān)督依托單位的調查、NSF 臨時行政措施的實施等工作。在我國,構建一個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各部門協(xié)管的多元執(zhí)法機制較為適宜。因為科技部門既是國家科技發(fā)展的主管部門,又具有其專業(yè)優(yōu)勢和人才資源,在調查學術不端行為方面,比其它部門或單位更具權威性、科學性。具體構想,首先,應當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總體負責政府機構、事業(yè)單位、科研院所主持或資助項目中的學術不端行為監(jiān)督。一般情況下,這種監(jiān)督并非直接監(jiān)督,而是通過對各機構內設的學術不端治理委員會( 該機構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 的監(jiān)督開展工作。其次,由于學術不端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和影響程度的不同,應當將影響較大的案件交由更高級別的科技部門管理,最高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受理具有全國性影響的案件。再次,有些學術不端行為牽涉到多個教育、科研院所等單位,學術不端治理機構開展工作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執(zhí)法程序。行政程序作為規(guī)范行政權、體現(xiàn)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為過程,是實現(xiàn)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要規(guī)制學術不端行為,行政規(guī)制行為本身應當規(guī)范。首先,有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學術不端治理委員會接到學術不端舉報后,應當進行初查。如果舉報屬實的,則應當立案并書面通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如果舉報失實的,也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理由。并將這兩種處理結果報科技主管部門的學術不端治理委員會備案。其次,對于確定基本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則應當及時成立專門調查組進行全面調查。調查組應當由相關的專家組成,并且其主體成員應由機構外部人員擔任,獨立于所在機構,將回避、期限等制度引入其中,保證調查的公正性和時效性。再次,學術不端治理委員會應當依據(jù)調查小組所出具的報告對學術不端行為實施者提出初步的處理建議,并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最終確定。對于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法律責任的,學術不端治理委員會在行政制裁后,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為了有效地控制學術不端行為的繼續(xù),除特殊情形外,還應當責令科研人員中止科研活動,并凍結相關科研經費等。關于這一點,美國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在美國,在未做出行政處罰之前,尤其是調查階段,可以采取一些臨時性措施: 如全部或部分暫停撥款; 依據(jù)撤銷和中止法規(guī)暫停其申請聯(lián)邦政府資助的資格; 禁止或限制從事一些特殊的研究活動,如保護人類或動物的項目等。
在對學術不端行為實施者進行處罰時,應當將行政處罰與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追究有效銜接起來。首先,對于實施了學術不端行為且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如果受害人追究,則處罰機關在雙方都同意的前提下進行仲裁或調解,仲裁、調解結果可以作為減輕行政責任的情形之一。這種看似混淆了行政、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化解矛盾,教育挽救學術不端行為實施者。其次,對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jù)行為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承擔情況來確定從輕或從重處罰,以體現(xiàn)“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
警告。這是最輕的一種處罰,主要是針對一些輕微的學術不端行為或初次實施了學術不端行為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科研人員。為了發(fā)揮該項措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應當規(guī)范該項處罰措施的適用。對于實施了輕微學術不端行為的科研人員,其行為沒有造成惡劣影響的,則可以對其書面警告,并記入個人不良誠信檔案。對于曾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警告處罰的,如果再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一律給予警告以上的處罰。當然,這項措施的實施需要配套建立科研人員學術誠信檔案,并統(tǒng)一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建立科研誠信檔案,將科研不端行為詳細記錄,適時開放、公開曝光,不但使科研不端行為無利可圖,也增大其未來職業(yè)發(fā)展的風險,進而消解科研不端行為者的僥幸心理和成功期望。
通報批評。通報批評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得到了廣泛適用,無論是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還是工廠企業(yè)。其中行政機關所實施的通報批評行為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處理違紀的下級,或者行政機關內部監(jiān)察部門或者紀委處理違反紀律的人,這時通報批評只是一種行政處分。另一種是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予以公布,以導致其聲譽和信譽造成損害,既制裁和教育違法者,又廣泛教育他人的一種措施,這時通報批評屬于行政處罰范疇。筆者認為,主管機構對于實施學術不端行為人采取通報批評的方式應該屬于后者。從根本上來說,它仍屬于一種內部監(jiān)督方式,有利于挽救一些情節(jié)輕微、主觀悔過程度深的科研人員。
罰款??蒲腥藛T能夠從申請的項目、獲得的獎勵中得到一定的經濟利益,或者通過學術研究成果提高待遇等,這是他們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重要動機之一。為此,從源頭上治理學術不端行為,就應當加大財產類處罰,規(guī)定只要受到處罰( 除警告以外) ,都要附加處以罰款或單獨處以罰款。只有這樣,才能夠增加行為人的違法經濟成本,迫使他們放棄實施學術不端行為。對于罰款數(shù)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一是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 二是在國內、國際科研學術界造成的影響; 三是查處過程中主觀悔過程度等等。
限制從事科研活動。限制從事科研活動,具有在短時間內消除其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可能性。限制從事科研活動的范圍和期限長短應當根據(jù)學術不端的情節(jié)來確定。在限制期內,既可以限制學術不端行為實施者不得主持或參與任何級別的科研項目; 也可以根據(jù)情況,規(guī)定學術不端行為實施者不得主持或參與國家級、省部級的科研項目,而只能主持或參與省部級以下的科研項目。除了限制從事具體的科研項目研究外,限制科研活動還包括限制學術不端者在限制期內發(fā)表學術論文,因為研究論文是學術研究的直接產物,既然科研活動受到限制,其研究成果的產生自然會受到質疑,難以受到學術共同體的認同。
剝奪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職稱。我國實行的是專業(yè)技術職務工資制度,一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在任職期間內可以領取相應的專業(yè)技術職務工資。對實施了學術不端行為的科研人員剝奪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職稱,意味著行為人不僅喪失了學術榮譽,而且還喪失或部分喪失工資福利待遇的獲得權等,具有明顯的懲戒性。隨著高校行政管理權的逐步下放,該項行政制裁權力的行使應當依法進行。例如,高校學術不端治理委員會提出的剝奪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職稱的初步建議時,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學校管理部門、教師代表以及被處罰者本人的意見,依法報請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最終決定。
開除公職。開除公職是幾種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它是指向科研人員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建議開除科研人員的公職,其結果是使其與所在單位解除人事關系。對實施了一些情節(jié)特別惡劣、影響特別重大的學術不端行為的科研人員,開除公職無疑是一種最嚴厲的制裁措施。當然,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種開除并沒有從根本上影響其科研活動,因為該科研人員還可以受聘到其他單位,從事相關研究工作,所以說這種最嚴厲的處罰也只是相對的,懲戒效果未必能達到最大化。為此,行政制裁機構在作出處理決定時,還應當規(guī)定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科研工作。
學術不端現(xiàn)象的發(fā)生是多方面原因所致,除了科研人員學術誠信缺失外,我國現(xiàn)行的科研管理機制、人事考核制度、職稱評審模式、科技法治等方面的原因同樣不可忽略。因此,在加大學術不端行為的行政法律規(guī)制的同時,改革與完善相關制度勢在必行。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杜絕學術不端行為的發(fā)生,營造良好的科研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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